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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处
2009/12/07

  (来源:上海合作组织网站http://www.sectsco.org/CN)

  秘书处是本组织的主要常设执行机构,其职能如下:

  (一)为本组织的活动提供协调、信息-分析、法律和组织-技术保障;与本组织反恐机构合作,就开展本组织框架内的合作和本组织的国际交往提出建议;监督本组织各机构决议的执行。

  (二)与常驻代表合作,在成员国建议基础上,制定提交本组织机构审议的文件草案,包括本组织机构会议的议题草案及必要的参考资料,经商国家协调员理事会同意后向成员国分发,并协商本组织机构会议的日期和地点。 如未确定其他日期,通常至少应在本组织机构会议召开前20天向成员国分发本款所列的材料和文件。

  (三)协同国家协调员理事会,组织成员国专家对拟提交本组织机构会议审议的文件草案进行磋商。

  (四)根据本组织机构细则,并与会议举办国合作,为本组织各机构会议提供组织-技术保障。

  (五)行使保存本组织框架内通过的文件的职能,核对并向成员国及本组织反恐机构(如文件涉及该机构)提交核对无误的文件副本。 秘书处收到本组织框架内通过的文件正本后,最多7个工作日内,将核对无误的文件副本转交常驻代表。

  (六)制作和发行秘书处通讯,维持秘书处网站运作,并保障其与本组织反恐机构网站和本组织区域经济合作网站的协调。 定期为平面和电子媒体代表举行吹风会。

  (七)为本组织框架内制定的条约和法规文件提供前期法律及财务评估。

  (八)与本组织反恐机构共同准备组织活动的半年综合计划。

  (九)可向成员国索要保障本组织机构工作所需的公开信息指南和其他材料。 (十)为秘书长活动提供礼宾保障。

  (十一)与本组织反恐机构合作,就本组织活动相关问题与国家和国际组织开展交往,并经商成员国同意后,为此签署相应文件。

  (十二)经商国家协调员理事会同意,并与本组织反恐机构合作,按本组织法律文件的规定,协调本组织与观察员和对话伙伴的合作。

  (十三)根据规范本组织非政府机构活动的法律文件和本条例,与该非政府机构开展合作。

  (十四)经商成员国同意,在预算拨款范围内签订一次性合同,招聘学术专家完成本组织感兴趣的课题的研究工作,并举办各种学术研讨会。

  (十五)根据《上海合作组织观察员团观察总统和(或)议会选举及全民公决的条例》,组织和协调本组织观察员团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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